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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2017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全面掌握各县(区)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推动各县(区)及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于2017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各县(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
市局成立3个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原则上由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负责人和1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各评估组成员、评估分工等另行通知)。
二、评估方法
采取集中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一)上报备选用人单位名录。被评估的县(区)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提供不少于30家正常生产经营建设的备选用人单位电子版名录(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规模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上报后不可更改。
(二)现场评估。市局从每个被评估县(区)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分别选取10家和2家,由评估组进行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并如实填写相关资料(表格)。
(三)提出评估结果建议。现场评估完成后,各评估组汇总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有关资料,对照评估计分标准,提出被评估县(区)的评估结果建议。
(四)市局审核。各评估组将评估结果建议,连同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局,经市局审核后确定各县(区)的评估结果。
三、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县(区)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6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
3.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2016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8.近3年(2014-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9.2016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10.近2年(2015-2016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1.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2.2016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6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
3.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2016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8.近3年(2014-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9.2016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10.近2年(2015-2016年)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2.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市局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方案,确定各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分工及日程安排。各县(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市局提供备选单位电子版名录(附件5),市局从中随机抽取集中资料审查以及现场抽查用人单位名单。逾期未上报备选单位名录的,本次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7年5月)
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市局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给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现场抽查用人单位名单,由评估组在该县(区)集中资料审查工作开始后反馈。
各评估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实施现场评估,认真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记录表》,同时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有文字记录,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主要文字记录以及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市局(附件3)。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7年6月)。
市局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对各评估组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形成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认真做好评估准备,积极协助配合市局评估组做好各项评估工作,按时如实提供评估材料,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县(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4)报送市局职业健康科。
(三)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职业健康科联系(联系人:王琪;电话:0370-2888602;电子邮箱:sqajzyjkk@163.com)。
附件:
1.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说明
2.2016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3.评估组寄送资料清单
4.评估工作联络表
5.各县(区)备选用人单位名录
2017年3月14日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说明
本次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共8项,合计100分。具体说明如下: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组织劳动者接受有效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有效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指被审查的用人单位中,有效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所占的比率。
8.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
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