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安委办﹝2016﹞26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商丘市职业病规划(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商丘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0月27日
附 件
商丘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加大,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证。但是,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县(区)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基层职业病综合防治和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对新的职业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救助水平低。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制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改进工艺、配备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防控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3.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明确分工,履行职能,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广泛宣传,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和健康风险监测技术支撑体系、企业管理与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全市新发职业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具体目标:
——到2020年,各地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5%。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档率达到9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80%。
——到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9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20年,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并逐年提高,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逐年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抓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置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 提高劳动者防护水平。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化工、建材、机械等矽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以及风险评估,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轻工、化工、电子、有色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及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放射健康监护档案和信息平台,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三)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发改、工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加强宣传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初步建立起工伤保险、职业医疗保障和职业病危害宣传培训的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七)推进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尘肺病和重大职业中毒防治科技攻关。加强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
四、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范,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的能力建设,开展职业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建立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医师多点执业运行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并开展宣传教育,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职业病病人工伤待遇。
(四)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平等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制度作用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依法审查有关职业病危害前置条件。
(六)工信部门。制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八)科技部门。负责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科医院开展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发病规律以及职业病诊治方面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九)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卫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工信、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本规划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控策略,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位。安监部门应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服务能力满足职业病防治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强化考核评估。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部门考核和追责制度。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对不能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县(区)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督促其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全面完成规划工作目标。2018年底,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