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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0-31 共有人次浏览)

 商安监管﹝2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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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突出工作重点,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2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评定表

                             

                                20161029

  

附件1

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类分级相结合管理的原则,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按不同的分类分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属及驻商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全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

(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单位,按不同的分类和分级实施相应程度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管理的合理、有效。 

    第二章  分类分级评定 

第四条  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浓度(强度)、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及行业特点等,并结合职业卫生风险分析与评估,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和一般监管单位两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一)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严重的;

(二)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职业卫生一般监管单位。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评定表》(见附件二)对用人单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的依据。

职业卫生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根据职业卫生管理各项目评分结果将用人单位分为ABC三级。评分85分(含本数)以上的为A级;60分(含本数)至85分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

 

 

 

 

职业卫生量化分级

 

评分结果

职业卫生等级

85分~100

60分~85

<60

A

B

C

第六条 A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良好,有企业自律意识,能较好地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

B级用人单位为能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尚存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的。

C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需立即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一)评分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评分年度内发现慢性职业病病人的;

(三)评分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第三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通过对用人单位分类和分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监督管理等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

Ⅰ级:简化监督。监督工作以指导为主,帮助指导用人单位推动自律管理。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2年。

Ⅱ级:常规监督。监督工作以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年。

Ⅲ级:加强监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年。

Ⅳ级:重点监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提请人民政府关闭。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3/年。

具体划分与监督频次见表2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分级及监督频次 

 

职业卫生

管理分类

职业卫生等级

管理等级

监督频次

一般监管单位

A

Ⅰ级(简化监督)

不少于1/2

B

Ⅱ级(常规监督)

不少于1/

C

Ⅳ级(重点监督)

不少于2/

重点监管单位

A

Ⅱ级(常规监督)

不少于1/

B

Ⅲ级(加强监督)

不少于2/

C

Ⅳ级(重点监督)

不少于3/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九条 职业卫生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一) 对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且各类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完整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申报资料、档案管理、检测报告以及现场情况,依据《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评定表》进行初始评定,确定管理等级;

(二)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的情况,在竣工验收时一并作出初始评定,确定管理等级;

(三)对已经确定了管理等级的用人单位,凡监督频次两年一次的,管理等级两年评定一次;监督频次大于或等于一年一次的,在年度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其得分为当年的最终评分,并以此确定用人单位次年的管理等级;

(四)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当年按C级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年内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确定下一年度管理等级;

(五)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对辖区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排查,建立分级分类档案,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在抓好本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同时,仍要对辖区内市属及驻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初始分类分级工作由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后每年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工作,确保全市的职业卫生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按分类分级标准实行分期评估。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分级评估期限

 

职业卫生

管理分类

职业卫生等级

评估企业(户数)

评估期限

一般监管单位

A级、B

AB级企业总数的5%

1/2

C

C级企业总数的10%

1/

重点监管单位

A

A级企业总数的20%

1/2

B级、C

BC级企业总数的30%

1/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各县(区)安监局的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已评估的重点监管单位的A级企业抽查10%BC级企业抽查20%

(三)对参加评估的企业达到A级的,评为“年度职业卫生先进单位”,对相关个人评为“年度职业卫生先进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82日起实施。

 

 

 

 

 

 

 

 

 

 

 

 

 

 

 

 

附件2

商丘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评定表

管理项目

内容

分值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15)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对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主要负责人或专管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

2

依法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信息

2

开展群众监督,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

前期预防(15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如实申报

5

建设项目按要求进行评价

5

生产布局合理,

不同危害、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5

职业卫生委托服务及信息处置

30分)

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对超标岗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按要求处置职业禁忌人员

 

10

及时报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

5

检测评价结果和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

作业现场管理

30分)

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

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使用

10

在涉毒、害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使用、生产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明

 

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配置冲洗设备

 

5

应用职业卫生

管理台账(10分)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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