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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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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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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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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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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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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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1)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是否按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是否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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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产生危害作业,或者予以关闭;(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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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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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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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是否按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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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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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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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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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是否按规定实行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2)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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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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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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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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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有无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有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有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有无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有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是否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是否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指导、督促措施;(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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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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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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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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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2)是否实施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能否正常监测;(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4)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5)是否在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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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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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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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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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标准;(2)是否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所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所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能否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4)是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时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有无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及时报告;(7)有无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8)有无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9)有无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或者是否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10)是否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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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法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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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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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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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有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2)有无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规定;(4)有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5)有无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6)有无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7)有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8)有无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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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法提请有关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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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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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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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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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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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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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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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者材料,是否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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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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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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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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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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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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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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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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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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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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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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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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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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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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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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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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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是否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2)有无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3)有无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4)是否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5)是否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6)是否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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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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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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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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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是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2)是否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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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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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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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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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是否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2)有无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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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依法提请有关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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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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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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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1)有无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有无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有无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有无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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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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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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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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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无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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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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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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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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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而进行施工;(4)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是否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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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法提请有关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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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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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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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2)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是否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3)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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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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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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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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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有无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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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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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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