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商丘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农历丁酉年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务公开  
商丘市安监局窗口办事流程图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7-26 共有人次浏览)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核                               设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图片1.png

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2696696    监督电话:2697580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生产备案              设定依据: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图片2.png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经营备案                                 设定依据: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图片3.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设定依据: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安委〔2009〕15号)第二十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图片4.png
 
综合协调科:   
咨询电话:2697977   监督电话:2697580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
设定依据: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图片5.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图片6.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流程图:政务网上暂时没有 请在局里查询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8、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图片8.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设定依据: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图片9.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图片10.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图片11.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图片12.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图片13.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5年7月1日总局第79号令修订,国家安监总局)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图片14.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图片15.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设定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图片16.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17、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图片17.png
 
安全管理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2697796   监督电话:2697580
 

 
主管单位:www.688365.com 技术支持:众联网络 地址:商丘市文化中路569号 工行大厦20楼
网站电话:0370-2696159 网站邮箱:SQAQ12350@163.com
事故举报电话:0370-12350 0370-269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