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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共有人次浏览)

 

商安委办〔2018〕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8
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总量持续高位运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充分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市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三、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居民小区未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标准规定。严格落实《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涉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相关要求;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开展集中约谈。6月20日前,市、县(区)两级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消防部门统一行动,分级约谈辖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改装企业,督促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自查,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从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室外“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现象。按照河南省地方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技术条件》(DB41/T1539-2018),督促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棚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督促已建成小区逐步进行扩建改造;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四)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教育,宣讲火灾危害,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各项安全要求,学习掌握火场逃生和应急避难知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针对物业企业、高层建筑“楼长”、“经理人”、社区巡防、保安,以及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等目标人群,针对性发送提示信息,督促强化电动自行车日常巡查检查。6月底前,要印制一批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通告,居民小区、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广泛张贴,向全社会公告警示。
五、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六、职责分工
(一)市、县(区)两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提请各级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和智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和旧城改造计划,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工作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公安派出所、安监机构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的执法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住户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解决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县(区)两级安委会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县(区)两级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迫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取,各负其责、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能力.
各县(区)、省直管市安委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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