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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28 共有人次浏览)

 

商安委〔2018〕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有关驻商及市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5月18日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18〕8号)要求,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商丘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25
 
 
 
 
商丘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5月18日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18〕8号)要求,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的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突出防范管线工程窒息、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垮塌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强化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三下降一杜绝”目标,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市政府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倪玉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兵、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李美玲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等六部门分别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对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覆盖。
突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民航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安全措施备案,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4)工程有无违法分包或肢解发包情况(重点查看桩基、基坑开挖支护降水等);
(5)是否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6)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且在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支及时拨付情况。
2.施工单位: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3.监理单位:
(1)总监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是否在岗情况;
(2)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相应资格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4)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对于发现的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监理安全方面通知单);
(5)监理单位是否对总包及分包单位资质、人员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6)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四、责任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建筑施工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铁路、公路、水路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市发改委:负责电力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工信委:负责通信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驻商及市属企业负责本企业内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驻商及市属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6日-11月3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四个一律”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追究责任。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联合惩戒。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加大督导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将把把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纳入年度督导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三)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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